编者按: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正在迎来蜕变,市场参与各方均需解放思想。历史告诉我们,下跌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理性。股民需要理性思考,资本市场的发展更需要理性的建议。新浪财经联手证券时报发起“拿什么拯救你,中国股市!”大讨论,邀请专家、券商基金人士为中国股市的前途出谋划策,也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建言献策!
  “拿什么拯救你,中国股市”资本市场振兴方略大讨论征文——
  振兴中国股市的十点建议
  一个年过花甲、家住农村的投资者,两年前将省吃俭用积攒起来的10万元存款投入了股市;每天花在看盘、交易和研究上的时间超过16个小时;全年243个交易日操作了118天,298次“进出”做了32倍成交量;交纳的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多达4178.86元,但他自己辛苦一年不仅颗粒无收而且倒亏了5454元。一年后,该投资者再次追加投资6万元,随着股市大跌,亏损幅度进一步扩大。截止今年8月10日,投入的16万元本金只剩下了12万余元,亏损幅度超过30%。
  不仅新股民投资出现了重大损失,而且老股民也同样面临着不赚反亏的窘境。日前,笔者在与一位老股民交谈中获悉,该投资者在股市辛苦忙碌了近20年,不仅颗粒无收,还倒亏了不少钱财。面对笔者,他不无遗憾说,如果二十年前投资纪念币至今,西藏纪念币涨18倍,人民银行纪念币涨50倍,宁夏纪念币涨70倍;如果二十年前投资邮票至今,生肖猴票、生肖鸡票涨幅都在30倍以上;如果二十年前投资房产至今,涨幅也有30多倍。但如果二十年前投资股票至今,多数将是亏损累累,不仅投资二纺机(7.26,-0.09,-1.22%)、金杯汽车(1.94,-0.05,-2.51%)将巨亏,即使是投资象“新世界(6.72,-0.12,-1.75%)”这样的名店,最终还是巨亏。虽然股市上有深发展、苏宁电器(微博)(6.33,-0.17,-2.62%)这样靠持续发展、大比例送股给股民带来收益的好股票,但毕竟是凤毛麟角。
  面临同样处境的投资者在整个资本市场绝非个别。不少投资者深有感触:中国股市怎么了?还是个投资场所吗?如果有人问起中国股市值不值得投资,我们将作何回答?
  作为资本市场的亲历者、见证者和参与者,笔者也在股市摸爬滚打了20年,既见证了中国股市20年来所取得的发展进步和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又亲历了股市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阵痛和挫折。现借新浪财经联合证券时报发起“拿什么拯救你,中国股市”资本市场振兴方略大讨论之机,从一个普通投资者亲历的角度,提出振兴中国股市的十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在决策时参考。
  一、深化新股发行改革
  新股发行一直是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自2009年6月启动以来,在市场参与各方的密切配合下取得了积极进展。与此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笔者认为,要解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须从源头上加以把持,核心在于处理好涉及新股发行“要害”的四大关系。
  一是在供求上,要处理好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把整个资本市场形象地比喻为一个大的集贸市场的话,市场能否平稳、有序地运行主要取决于供求关系是否平衡,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都不利于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改革后的新股发行制度首先应成为协调发行者和投资者利益关系的“平衡器”。参照以往新股发行规模,结合当时市场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一段时间里新股发行总量,使发行者和投资者双方利益最大程度地趋于平衡,应成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在节奏上,要处理好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的关系。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是整个资本市场的两大“主阵地”,二者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制约。处理好这两大“主阵地”之间的关系,使之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对于整个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在观念、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两大“主阵地”之间始终未能找到理想的“结合点”,以至于在过去的几年里,A股市场闹出了IPO融资额全球第一但涨幅却是全球倒数的“国际笑话”。假如有关部门能在考虑一级市场发行者利益的同时,兼顾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感受,妥善协调、正确处理两大“主阵地”之间的关系,适当控制一级市场发行节奏,及时增加二级市场资金供应,上述结果或许就会重新改写。
  三是在定价上,要处理好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定价机制始终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核心。经过历时数年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虽然在完善询价和申购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以及努力形成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进展,但新股发行定价过高、上市后投资者用脚投票、大量新股跌破发行价、参与主体投入产出严重脱节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因此,通过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探索出一条既适合中国国情又行之有效的新股价格形成机制,促使正向的投入产出关系早日形成,应成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又一突破口。
  四是在方式上,要处理好机构和散户之间的关系。资本市场的博弈,说到底是在机构和散户之间展开的。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前普遍采用的发行方式,无论是市值配售还是资金申购,大都存在着对机构有利对散户不利等问题,尤其是当新股价格优势明显、机会大于风险的时候,散户想买买不进,而当散户可以买到的时候,恰恰又是新股定价过高、风险骤然加大之时。因此,在积极探索新股发行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的同时,努力确保价格优势明显的新股在发行时向中小投资者倾斜,让广大散户享受真正意义上的与机构平等的权利,同样应成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一大重点。
  二、强化保荐机构责任
  新股发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部分保荐机构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为此,近段时间以来,证监部门明显加大了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力度,被处罚的保荐机构代表人也呈逐渐增多趋势。
  证监力度的不断加大,对于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水平,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喜中有忧的是,证券处罚的力度明显不及数量的增加,“错罚失当”尤其是“大错小罚”现象仍很突出。从已经采取的处罚措施看,大多局限于责令改正、监管谈话、予以警示、撤销资格等。
  与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所秉承的“犯多少罪、判多少刑”原则一样,宽严相济、“错罚相当”同样应成为证券执法工作的一大共识。小错大罚、小题大做,当然不是证券执法工作的初衷和本意,但大题小做、大错小罚,同样会弱化证券监管的作用,显失证券执法的公平。而且,“大错”一旦“小罚”,往往会错失再次追责的机会,相当于为责任主体提供了一块“挡风玻璃”。更为严重的是,当“大错小罚”一旦形成“气候”、成为常态,将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不仅起不到震慑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给证券违法者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与证券执法工作的本意背道而驰。
  现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等规定,虽然对证券发行上市以及保荐业务规范运行、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作了相对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部分条款过于原则、法律责任相对较轻等问题,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难以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因而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下证券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亟待从证券执法的实际需求出发,尽快予以修订和完善。只有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再辅以多种监管手段,加大处罚力度,才能使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为自己的违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使证监工作真正体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建议:证监部门一方面要加大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疏于管理、放任保荐代表人弄虚作假、违规任职的保荐机构应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既要做到广度上的全覆盖,使该受处罚的对象悉数受到应有的处罚,做到应罚尽罚、一个不漏;又要做到力度上的“罚到位”,提高责任人的违规成本,促使其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最大程度地起到震慑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