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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十六个
“应当”和六个“必须”生产经营单位十六个
“应当”(主体责任)
应当具备安全条件和确保安全投入;
应当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维护良好;
关键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牌
;危险物品应当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重大危险源应当有安全监管和应急措施;
厂区与非厂区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生产区、生活区应当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危险作业现场应当派专人安全管理;
应当履行安全教育、督促、告知义务;
应当提供劳保用品
(佩带、使用);
应当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
相邻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承包或承租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应当及时组织事故抢险。
生产经营单位六个
“必须”(主体责任)
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安全资格和能力;
必须掌握安全生产新的技术特性;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标准;
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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