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
[2007]99
号)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
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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