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官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
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要有
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
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健全、严格的
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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