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性补贴和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如何扣除
工资薪金的一个重要税会差异是企业在会计上纳入工资薪金的福利性补贴,在税收上作为
职工福利费处理,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以下简称 34 号公告)的发布,这一差异
被弥合。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第二条规
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
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
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
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
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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