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草案与公司法人治理
前言
现代的破产法和公司法是一对亲密兄弟。无论是破产法学者还是公司法学者,都应当关注那些对公司控制者的行为具有激励性和抑制性影响的破产法规则。关于这些影响,英国学者瓦尼萨·芬奇指出:“董事责任可以通过多种机制发挥作用,……而这些机制所达致的目标也可以是多重的。例如,破产法可以规定对失职董事的惩罚,可以使尽职的董事免于承担管理行为的风险,也可以使那些因董事的行为蒙受损失的当事人得到赔偿。破产法和公司法还可以致力于实现一些其他目标,如完善商界和企业家阶层的行为标准。”
对于当代公司破产法对董事的控制作用的研究,可以把1982年英国的科克报告作为起点。 科克指出,破产法的作用不仅仅是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而且是鼓励债务回收,并通过调查和规制措施去适应“商业道德的要求”。 于是,这里的中心概念就是,破产法及其调查程序应当致力于发现被隐匿的财产,查明债权请求的有效性,揭示导致债务人经营失败的有关情况。进而,科克强调了破产法促进“商业德行和能力的最高标准”的需要。 现在,这些主张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例如,世界银行在2003年制定的《有效的破产和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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