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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长的文章!
其实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如果不贱卖给国企经理,有什么更好的办法么?
黄XX那天说,这种问题确实存在,但看你怎么看待问题?
我倒!
楼上的可能有误解,我觉得这个问题是这样的:1)以竞争性价格卖给国企经理;2)以低价“贱卖”给国企经理;3)正常/贱卖给其他人。1)是最优选择,但是常常难以达到;2)估计是次优选择,因为卖给其他人的话估计也会有猫腻。所以,我的基本判断是,如果重视公平为主,那么先别卖,宁可慢慢烂掉一些,期待尽快出台法律法规;以效率取向为主,次优的选择就是2)了。
当然不希望“贱卖”,但是我们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估计只要卖,在没有监督的前提下,就会导致“贱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