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再修改应对措施
为了合理配置侦查权,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以保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效行使。为了优化公诉权,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应当全面出庭履职,在一审程序中增加了与量刑有关的程序等内容。而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修改更是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推行的许多改革举措,经过实践的检验,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例如,2010年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制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新刑诉法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建立。此外,新刑诉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特别程序、量刑程序的规范化、逮捕程序的改革、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都是借鉴检察机关在司法改革中的经验,以立法的方式加以肯定和转化。这些检察改革成果不仅推动了刑事诉讼立法进程的发展,而且为新刑诉法的正式实施提供了实践指导。1996年的刑诉法在实践中陆续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中不少问题是检察实践中存在的,急需通过立法层面加以解决。比如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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