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三)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
150mm
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6Mpa
的管道;
(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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