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修改申请
根据国卫办医发【2
017】8号发文《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规定:
第六条(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第十六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现规定我院电子病历修改流程,如有已归档病历需要修改,由管床医生提
填写病历修改申请表
;医务科审批同意后由管床医生
修改电子病历和纸质归档病历;如需信息科协助修改,医务科审批同意后交由信息科协助修改.
附:病历修改申请表
附:归档病历修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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