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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2
最近,一个叫邹恒甫的实名认证微博,在互联网引起高度关注,这位曾经的北京大学教授21号在微博上爆料“北大院长、教授和系主任奸淫餐厅服务员”。10天之后,也就是在8月31日下午,北京大学公开宣称起诉邹恒甫。(9月1日中国广播网)
真可谓是可忍孰不可,出了“家贼”,捅出这么大的篓子,令学校名誉扫地,北大的终成“愤怒的小鸟”令人一点也不感到吃惊。但如此急吼吼地起诉邹恒甫是否有点仓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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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北大是以诽谤罪起诉邹恒甫的,那对照诽谤的构成要件,其中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也就是说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虽然邹恒甫公开损害了北大的名誉,但其涉嫌诽谤的对象是北大的部分院长、系主任和教授,你北大发表声明无可厚非,但要说正式起诉邹恒甫实在是越俎代庖了。如果所涉的院长、系主任和教授觉得受到了诽谤,那他们才有权起诉邹恒甫,学校急于挽回声誉的愿望可以理解,但超越起诉权限显然缺乏常识。何况邹恒甫曝光的事情最终是否有真实的成分并不以你北大的自证清白而终结。
如果北大是以名誉侵权起诉邹恒甫的,那也有所不妥。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但在誉侵权责任认定时,是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可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网上发布信息不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事实上北大的名誉受损如何评估,不是由着你北大自说自话,尽管法庭会做调查,但这起名誉侵权的要件不足,很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或撤诉,与其如此还不如改弦易辙。
邹恒甫夸大事实的行为肯定是错误的,北大可以责成其公开道歉,但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同时,也请别忘了洁身自好。一方面希望北大不要“沉淀”在自证清白的层面,而是主动要求上级监察机关或教育部出面加以调查核实,以取得较为权威的调查结果取信公众,仅仅寄望于起诉邹恒甫于事无补。另一方面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于类似学术、人品不端等行为加强警戒教育,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清理门户,净化学风。不要一听到有人“内讧”就勃然大怒,不妨冷静面对,毕竟真的也假不了但假的也真不了啊!
作者:周稀银
原文链接:http://news.163.com/12/0902/10/8AD1L3F000014A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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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2 13:38:13
北大应该是具有充分的准备了,法学院的水平在中国首屈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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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2 13:38:19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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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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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2 13:41:41
梦桃源的员工泪牛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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