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
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2007
版)》,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审组,成员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机构)熟悉餐饮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评审时,每组成员不得少于
3名。必要时可从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组骨干中抽取。评审组成员要严格按照
评分标准,认真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审,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信誉度评审采取企业申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定相结合的办法。餐饮服务单位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1年后,可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申请评审
A、B级的单位
,可自愿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达到
C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食品安全情况
和日常监督情况确定,不再专门申请。达到
A、B级要求,但企业未提出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确定其为
C级。第五条申请评审食品卫生
A、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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