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机电设备闲置、备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
我矿设备综合管理,进一步提高设备使用,减少无效闲置,明确设备使用管理责任人,强化经济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1、设备使用单位如因工作环境变化或矿生产安排
安排需停用设备的工作面,须经技术部门、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审核签字确认后
,以书面形式交设备组。设备停用期限为
30天。2、如停用期限到
25天时,使用单位要向技术科、技术副总及总工程师请示是否如期恢复生产,如不能如期恢复生产时,使用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在
5-7天内把设备回收交机厂检测修理
,由于没及时请示造成设备在井下闲置的,每超一天考核责任单位250元
,联责机电主管250元
;如果技术科未对使用单位进行生产安排,考核责任人250元
。3、闲置设备和回撤工作面设备必须在
7天内交回机厂,如需备用或暂时停止使用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经主管矿领导、机电矿长批示,说明原因,否则每台考核50元
/天。对超储的设备和配件按矿文件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
。4、停用期间的设备设施必须清理干净,码放整齐,不得存放在有淋水和积水的地点,以防设备腐蚀损坏,否则每台、件考核250元
。5、停用期间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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