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则失当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述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能按照相关规定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九十一条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罚则,第九十四条第(四)、第(五)项是企业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记
录或者记录不实的罚则。
现在,假设企业完全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这种情况在小微企业初创时期容易出现,由于安监部门调查摸底工作可能是一年开展一次,初创的企业安全生产脱节时间最长可能接近一年),当然主要负责人也就未履行安法规定的职责,也谈不上培训教育记录和隐患排查
治理记录。这是最严重的!但安法中却找不到相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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