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标准
第一条依据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
**集团公司等上级文件和相关规定,制订
****
电力XXXX有限公司
(以下称
“公司”)发电设备二类障碍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管理各电厂,各电厂在不低于公司认定标准的基础上,依据
本单位生
产运转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
“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第三条发生下述情况
之一者为设备二类障碍:
(一)发电机不同期并列,空载电压超过规定值;
(二)6KV以上电气设备损坏;
(三)发电机线圈、变压器油温度超过规定值;
(四)充油、充气设备油位、气压下降超过规定值;
(五)直流系统接地接地时间超过24
小时;(六)保安电源发生故障而失电;
(七)厂用母线故障;
(八)锅炉安全门发生故障,致使锅炉超压;
(九)锅炉超温时间超过规程规定时间;
(十)机组辅机发生故障,引起减负荷;
(十一)电除尘不正常,投入率不符合要求;
(十二)燃烧不正常,引起尾部二次燃烧;
(十三)汽机
调速系统发生故障,引起调节范围波动,超过规定值;
(十四)真空、旁路减温系统发生故障引起真空降低,超过规定值;
(十五)回热系统发生故障,使高加退出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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