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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9


首先,先看一个案例: 我知道在民间的抵押还有在抵押的形式存在,即A将房屋抵押给B,但B急用钱,于是AB就协议将房屋再次进行抵押,以换取贷款,但B必须保证违约发生时A的约定好的权益不受损害,这样的方式是真是存在的。 其次,再看这样的假设。 A的房产是按揭购买的,也就是说在没有还完贷款之前还是抵押在银行。我知道如果是在民间,可以通过三方协议进行再抵押,假如可以以同样的手法,跟银行协议进行再抵押(先不管银行会不会同意......假设银行同意了)。 ……假设:银行同意将已抵押房屋产权进行再次抵押或质押,买房者的按揭依旧存在,房屋的抵押关系还一直存在,银行和房屋产权所有人协议将房屋产权进行再抵押(假设操作上是有可能的),双方订立合同约定好银行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个假设,依据这样的假设,它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为避免浪费您的时间,如果认为这样的假设不存在,就麻烦您无需在浪费打字的时间了,因为我想问的问题都是基于这样的假设。 请大神不吝赐教。详详细细地解答小弟的疑问。 有文本文档回复,烦请发至邮箱1905104001@qq.com,先行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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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11 02:08:24
你说的再抵押是利用房屋的剩余价值进行抵押(若房屋价值为100万,第一次抵押的金额为60万,则剩余40万为剩余价值),物权法明确有规定,详见:担保物权章节。无论理论和实践,再抵押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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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10:28:35
可以再次抵押,比如说一块土地价值5000万元,你去国土局第一次抵押1000万元,然后再抵押4000万也是允许的,只要注明土地价值多少,本次抵押金额多少,抵押金额不能超过土地价值。第二次抵押叫做:第二顺位抵押,即相当于最终抵押权实现的时候是第二顺位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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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14 22:52:42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可具有再抵押的效力,否则仅具有债权的再抵押效力,无物权性的抵押效力。另外,还要注意各地房管局的不同操作,有些地方是不给办理再抵押或余值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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