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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1
2012-09-08
首先,先看一个案例:
       我知道在民间的抵押还有在抵押的形式存在,即A将房屋抵押给B,但B急用钱,于是AB就协议将房屋再次进行抵押,以换取贷款,但B必须保证违约发生时A的约定好的权益不受损害,这样的方式是真是存在的。

其次,再看这样的假设。
       A的房产是按揭购买的,也就是说在没有还完贷款之前还是抵押在银行。我知道如果是在民间,可以通过三方协议进行再抵押,假如可以以同样的手法,跟银行协议进行再抵押(先不管银行会不会同意......假设银行同意了)。

……假设:银行同意将已抵押房屋产权进行再次抵押或质押,买房者的按揭依旧存在,房屋的抵押关系还一直存在,银行和房屋产权所有人协议将房屋产权进行再抵押(假设操作上是有可能的),双方订立合同约定好银行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个假设,依据这样的假设,它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为避免浪费您的时间,如果认为这样的假设不存在,就麻烦您无需在浪费打字的时间了,因为我想问的问题都是基于这样的假设。



请大神不吝赐教。详详细细地解答小弟的疑问。

有文本文档回复,烦请发至邮箱1905104001@qq.com,先行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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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8 01:43:17
这么复杂
1,不动产抵押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
2,B不具备不动产抵押的所有权,因此B无法进行抵押;假设B进行了抵押,因为没有登记,如果B违约的话,假设C也不具备处置该房产的权利;B与C之间只是能就借款问题解决,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3,B需要用钱,经B同意,可以让A抵押该房产,前提条件是A同意归还B的借款。实质上变成了A与C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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