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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8
病理科医疗安全细则
1.病理诊断工作应遵循真实客观的原则。
2.病理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
2~3年的专业培训,方可进行临床病理诊断工作。
3.病理科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等专业学历以上的学历,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方可从事病理技术专业工作。
4.病理科工作人员应当严格
执行各项管理规范和技术操作章程
,严格防范
医疗差错的发生。
5.病理报告的解释权归病理报告的签发人,回答病理报告查询时,一般有其负责解答。
6.病理医师在探讨
病理诊断时,应回避病人或其家属,以免引发非必要的
医疗纠纷。
7.病理医师在取材时,应将所有剩余组织(含修剪的组织碎片)全部装入标本袋中,保存至病理报告发出后
2周,按医疗废物处理。
8.病理送检单存根,一般不外借病人或病理人家属复印(必要时经病理科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复印)。对复印复制的病理文字档案应进行登记。
9.借片时,所需借的切片应经主检医师复查后方可借出,并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病理科工作人员不接待病人或其家属到病理科观看
手术标本。必要时,应当由
临床医师陪同,并由临床医师负责解释手术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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