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钻打眼工操作章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电钻打眼工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之后
,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打眼工应按作业章程
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参数及布置方式打眼。对凹凸不平的煤壁要根据情况减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帮平直,采高必须符合作业章程
要求。第3条必须要使用
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及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设施。
第4条检测、修理
电钻必须在指定修理室进行。严禁在工作面随意拆卸和检测、修理
电钻。第5条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在煤(岩)裂缝中打眼,禁止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当中
,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
第6条发现有下述情况
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当立即
停止打眼,在向上级领导汇报
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之后
,方可继续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3.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的透水预兆时;
4.打眼中突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当立即
停钻并不准抽动钻杆;
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
6.控顶距离或空顶超过作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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