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1、高毒物品是指
“高毒物品目录
”(卫法监发
[2003]142
号文)中所列物品。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当中
,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向政府部门申报。
3、单位应当配备
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
。5、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
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之后
,方可施工。
7、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
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
应急撤离通道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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