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德演讲稿4篇
品德演讲稿 篇1
首先明确法官的职责范围,将不属于法官的两个问题抛开。一个是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是否应该给予行政赦免,这明显属于行政问题,司法机关可以不予处理,而且法官的权利来源于联邦法律并不是行政法官;第二个问题是被告在案件中行为的善恶对错性,法官的宣誓适用于法律并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所以这个问题不予回答。
接着就表明了法官在处理法律中的道德问题时应该坚持的立场:法官作为司法纠纷的裁决者必须坚持“中立者”的立场,根据法律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而不应该带入个人感情,否则就会影响人们对司法机关公正性的信任感。运用举例法,以史为鉴,说明了法官如果不按照法律条文处理法律案件的后果,在历史上由于司法机关的自由立法,导致了司法混乱并导致了严重的国内战争。
然后从正面论证法官为什么要如此忠于法律,因为在这个国家的政体中规定,立法至上。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条文的平时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不能因为职业传统,思维习惯而随意进行司法改造。
接着剖析了福斯特法官所说的司法改造的不科学性。按照福斯特法官的思路,司法改造的第一步,是推测法律条文的法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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