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关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备
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备
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1次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由此可见,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企业的法定主体责任之一。但是,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都有这样的疑惑,如果一个企业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当年是否还需要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
定期检测?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作者认为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都是了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如果一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当年做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且对不达标的项目进行了完全整改达标,该年度可以不再做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原因如下: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整体与分项的关系。现状评价是对企业职业卫生现有的情况
全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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