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号(1999
年12月2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12次常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
2000-1-11
执行日期:
200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和医疗美容、妇幼保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妇幼保健院、卫生保健所、疗养院,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医疗美容院(中心、站)、护理院(站)、自愿戒毒机构和开展诊疗活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及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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