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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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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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