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同志: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当中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相关内容
: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例:合成车间
精馏、二甲醚现场
一氧化碳、二甲醚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职业性急性
一氧化碳、二甲醚中毒
3#、5#滤毒罐、空气呼吸器、防化服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14
)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之前
、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章程
,正确合理使用
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主动参加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之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
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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