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集体探讨
工作的一些思考
为了进一步保证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合法、客观、公正的行政处罚,努力做到依法决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失衡、处罚不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实施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应当由部门负责人集体探讨
决定。笔者参加了多起案件的集体探讨
会议记录工作,从中发现了不少的问题,引起了自己对案件集体探讨
工作的进一步思考。
一、案件集体探讨
的范围。国家安监总局
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
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
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探讨
决定。上述
4个方面的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要经过集体探讨
才能做出决定。对以往我们进行集体探讨
的案件我们是否应该认真排查一下,看看有哪些案件在该范围之内,有哪些案件在该范围之外,有哪些案件应该由集体探讨
的而我们没有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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