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该如何确定?
2006
年5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签订一份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协议,原告包工包料,以每平方米
290元为被告安装两栋厂房的钢结构。双方约定两栋厂房竣工验收后,被告
5天内给付总造价的95%,余款1年内付清。
2007
年2月,第一栋钢结构竣工验收。
2007
年7月,被告因刑事犯罪被依法羁押,正在安装的第二栋钢结构工程因此停滞。
2009
年2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及利息。经查两栋厂房钢结构工程价款共计
85万元,安装期间被告支付原告
37万元,余款
48万元至今未付。该厂房现已依法拍卖。
[分歧]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该如何确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6个月,即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
6个月内承包人对该拍卖的价款方能优先受偿。本案中原告安装的第一栋钢结构工程在
2007
年2月就已竣工验收,到现在已达
2年之久,故原告刘某对该厂房拍卖所得价款不能优先受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安装的第一栋钢结构工程于
2007
年2月已竣工验收,但由于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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