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转
,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以内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当遵守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以内
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
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转
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
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
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其中22
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
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客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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