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装卸员操作章程
一、装卸过程当中
,押运员负责监装监卸。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严禁将火种带入装卸作业区。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备
防爆性能。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按装卸作业的有关安全章程规定
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容易装卸的方位上,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时,应听从装卸管理人员的指挥。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当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当直接
进入危险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时,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
2.5m
处进行装卸作业。
三、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
300kg
,运输过程当中
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四、任何情况下,爆炸物品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同类爆炸物品配装必须符
合同库贮存规定
;两车不得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卸。
五、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不应将车辆停放在纵坡大于
5%的路段,否则,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六、装卸作业前应对照出库单,核对爆炸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并仔细检查
货物包装。货物的安全标签、标识、标志等与运单不符或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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