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水利(水务)、物价、财政局,市水务投资集团,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定于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治理城市水体污染、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
15号)、省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按照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城区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番禺区(大学城除外)、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的征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广州市水务局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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