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业病鉴定的不足和完善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
7年来,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卫生部和各省、市也以此为依据制定了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
“开胸验肺
”事件更凸显了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笔者拟就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救济途径等作一简单探讨,以期能引起相关部门
的重视,推进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应从
“谁主张,谁举证
”走向“举证责任倒置
”按照2022年
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从这条规定来看,职业病诊断中举证责任分配用的是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在现实情况下,这一原则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维权设置了一个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当前劳动力仍然是供大于求,找份相对稳定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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