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表现
(一)共性的不安全行为的表现
(1)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
(2)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入井。
(3)不随身携带矿灯入井。
(4)穿化纤衣服人井。
(5)人井前喝酒。
(6)新人矿的井下作业员工
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合格
,就独立工作。
(7)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8)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人员
,未经重新培训就独立工作。
(9)在井下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
(10)
对信号或监控仪器设备不加爱护
,随意拨弄和损坏。
(11)
开车信号发出后
,乘罐人员随意打开罐门。
(12)
乘罐、乘车超员挤坐
(13)
乘罐、乘车人员拥挤
,坐车、乘罐时嬉戏打闹。
(14)
没经把钩工许可
,撞自登车、人罐。
(15)
罐笼内装有物料或矿车
,还搭乘人员。
(16)
乘罐时将头和手脚或携带的工具伸到外面。
(17)
在罐笼内向外抛扔东西。
(18)
凿井期间
,乘吊桶不佩戴保险带或坐、立在吊桶边缘上
(19)
乘斜井入车时
,挤占跟车人座位。
(20)
人车行驶途中扒上跳下。
(21)
携带爆炸物品与上下班人员
同时乘罐、乘坐车
(22)
乘坐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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