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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4


7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项)。

这个征求意见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部分人认为合适,部分人认为不合适,意见不一!

那么,以你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你认为是否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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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4 20:07:10
1# ling0617
不合理
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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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4 20:36:36
作为员工来说,这是很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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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4 20:51:21
社会是发展的,这样的规定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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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5 01:44:17
这样的规定,还是需要看 其他的配套吧.

假如这个部分由第三者保险这样强制保险去覆盖这个领域.
这样的话, 工伤保险业没有必要去重复覆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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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5 09:54:09
我认为是比较合理的。
   1、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其损失或者待遇应该由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如果投保的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单位在这件事情中没有责任,就不应该由单位来承担。如果认定为工伤,那么单位应该负担相应的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只负担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工资福利等由单位负担),这是不合理的。
   2、如果不认定为工伤,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员工的待遇不会受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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