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听到牛群、冯巩的一个老相声,说是连队里面考核灭鼠成绩,以每个连队所上交的老鼠尾巴为考核指标,结果,连长因为吹了牛,上报的指标太高无法完成,最后只能通过养老鼠的办法来凑足够的老鼠尾巴。一个灭鼠的制度设计却最终变成了养老鼠的制度,这大概有点出乎制度设计者的意料。
联想到社会中,还有很多类似的现象,一个制度设计最终的结果可能大大出乎设计者最初的意料。例如,为了刺激销售员追回欠款的动力,规定对追回欠款的销售人员进行奖励,追回拖欠时间越长的欠款奖励越多,结果出现的局面是,销售员都在求客户欠款,而且欠的时间越长越好。
为什么这样的制度设计却得到了与设计者初衷截然不同的效果?问题在哪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