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铝七条)
序号违法行为
/执法内容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1.固定炉的出铝口是否有可靠的机械锁紧装置;
2.倾动炉是否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1.高温铝水出口是否设置了液位传感器;
2.流槽与模盘接口处是否设置了液位;
3.流槽上是否设置了快速切断阀;
4.流槽上是否设置了紧急排放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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