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专业资深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报、通知等,负责全矿掘进、开拓方面的安全技术工作,并对总工程师负责。
2.负责分管范围以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参加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3.在总工程师的带领下,积极做好所分管范围的员工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4.大力开展生产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
5.根据月度计划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编制掘进施工作业章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会审。
6.当生产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提出技术安全方面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7.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大检查,参与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8.参加矿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参加事故分析追查会议;参加研究矿安全措施和计划。
二、考核标准
1.连续3个月未完成掘进生产作业计划施工内容的罚款200元。
2.现场掘进技术管理存在漏洞造成安全隐患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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