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政府
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
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
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
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
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相关部门
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
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
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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