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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木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一)带锯机
1、作业前,检查锯条,如锯条齿侧的裂纹长度超过
10MM
,锯条接头处裂纹长度超过
10MM
,以及连续缺齿两个和接头超过三个的锯条均不得使用,裂纹在上述规定
内必须在裂纹终端冲一止裂孔,锯条松紧度调整适当后先空载运转,如声音正常、无串条现象时方可作业。
2、作业中,操作人员应丫在带锯机的两面三刀侧,跑车开动后,行程范围以内
的轨道周围不准站人,严禁在运转
中上、下跑车。
3、原木进锯前,应调好尺寸,进锯后不得调整,进锯速度应均匀,不能过猛。
4、在木材的尾端越过锯条
0.5M
后,方可进行倒车,倒车速度不宜过快,要注意木槎、节疤碰卡锯条。
5、平台式带锯作业时,送接料要配合一致,送料、接料时不得将手送进台面,锯短料时,应推棍送料,回送木料时,要离开锯条
50MM
以上,并须注意木槎、节疤碰卡锯条。
6、装设有气力吸尘罩的带锯机,当木屑堵塞吸尘管口时,严禁在运转中用木棒在锯轮背侧清理管口。
7、锯机张紧装置的压砣(重锤),应当依据
条的宽度与厚度调节档位或增减副砣,不得用增加重锤重量的办法克服锯条口松或串条等现象。
(二)圆盘锯
1.锯片上方必须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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