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借工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班组应负责向临时借工人员进行工作范围的作业环境、设备情况等全面的安全交底。第二条
该类临时借工人员需要作为工作负责人时,必须由该类人员所在单位安全监察室出具其具
备的资格,由电厂安全监察室审核批准并公布后,方能担任其帮工工作范围以内
的工作负责人。临时借
工人员办理的工作票应使用外包工程工作票,并承担该类工作票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临时借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
从事工作的安全技术要求工作,并服从电厂有关职能管理部门、
使用部门、班组有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临时借工人员应当严格
遵守电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按时参加电厂班组定期进
行的安全活动,不发生违章行为。若发生违章,按照电厂制定的《反违章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条严禁临时借工人员随意进入其非工作范围的运转
和施工区域。第六条未获得许可
,严禁临时借工人员随意动用现场设备、设施。第七条
严禁临时借工人员单独从事现场的检测修理
工作。第八条临时借工人员有权要求电厂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安全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
和培训,有权利进行拒绝
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九条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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