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了建立矿井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安全投入资金(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井安全生产设施投入。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矿井按吨煤50元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三、安全费用标准确定后,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市经贸委、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允许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要经报上述部门备案后,从下一年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四、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 矿井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与排放系统支出;
(三)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四)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五) 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六) 完善和改造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 完善和改造矿井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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