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司机岗位安全操作章程
第一条出车之前
明确出车任务,规范驾驶车辆。
第二条认真严格执行
《港区安全管理规定》、《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操作前1、接到出车指令,必须携带有效的驾驶证、行车证、上岗证,驾驶指定汽车执行指定任务。
2、启动发动机前,开车前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齐全与否
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3、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他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第三条作业中1、行驶前,应检查周围有无障碍物,鸣号起步。
2、在上下人员时,必须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
3、在行驶中,应当随时
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动态,减速慢行,港区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40公里,堆场不得超过
20公里,进出厂门、拐弯
10公里;车间、库房
5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鸣号示意。
4、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应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
5、在吊车
下面装卸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这时检查、修理车辆。
第五条操作后1、作业完毕后,应对汽车进行闻、摸、听、看等细致检查,发现问题时快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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