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驻地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
作业队民工驻地安全管理,保障民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驻地安全事故,规范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民工驻地严禁建盖在滑坡体地段、河道边、水库、下游沟边、山谷底、低凹处和未经碾压过的弃土场上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
2、项目部应当依据
工程量的大小、员工的使用计划,明确不同时期的民工数量,规划民工驻地规模。
3、项目部应参考
施工设计图,结合项目地质、地形、地貌的特点,避开地质不良地段,满足防洪要求,合理规划施工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厕所等生活设施。
4、民工驻地的选址和建设必须在规划图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查经批准后
方能建盖。若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无条件搬迁。租用民宅作为驻地的,同样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查经批准后
,才可使用。
5、民工驻地的建设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驻地房屋内,禁止个人使用电炉,严禁私藏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
物品。禁止改变原有结构、设施(包括电路布设、消防器材等)。项目部每月组织1次
民工驻地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6、作业队负责人为民工驻地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驻地的安全管理复直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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