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汕府〔2000
〕12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市区
(以下简称市区
)建筑市场的管理,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
(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市指在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
(包括外地经批准进入市区的
),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及管线敷设、市政、园林、装饰、修缮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企业。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保险费用
(以下简称劳保费
),是指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中所列的专项用于劳动保险的费用项目。
第三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劳保费统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下设的市建筑施工行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劳保费管理办
)负责劳保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劳动、人事、财政、审计、社保等部门和机构,应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市建设委员会实施本规定。
市劳保费管理办的有关业务应接受财政、社保等部门和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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