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为了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进入煤矿井下,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3条“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项制度。
(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煤矿必须设置井口检身站,对出入井人员进行检身工作。
2.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入井人员进行检查。
3.发现下述情况之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5)穿化纤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4.检身员对陌生人员必须询问清楚,确认为煤矿人员或有煤矿人员陪同后方可放行。
5.检身员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有无携带违禁物品。
(三)入井、出井人员清点制度
1.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认真做好记录工作,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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