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契约型基金浅谈
一、引言
契约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已经变成了一个业内人交头讨论的热点词汇,
2014
年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号,下称
“《私募监管办法》
”)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私募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二十余年以来,受限于国内政策环境和立法传统的影响,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占据绝对的数量比例,尤其是
2007
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以来,有限合伙型基金因其较低的税负和较灵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场的青睐。但
2014
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14
〕62号,下称
“国发62号文”)逐渐发力,过往各个地方政府给予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处境,契约型基金,这一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发展得较为成熟的组织形式,也应《私募监管办法》的正名,开始被广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热议.
二、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
(Unit tr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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