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督管理基本制度
明确参与各方安全责任
近几年以来
,天津城市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呈现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在施工程总量大、单体工程规模大、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同时面临着建筑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等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提出新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之前
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
对施工影响范围以内
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当中
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等。如有以上行为将责令限期整改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故离岗可处三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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