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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医院《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2016
年修订版)》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障医院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安徽省人事厅皖人发〔
1997
〕83号及皖人社秘〔
2013
〕2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时,一律办理书面审批手续。本《办法》所列:婚、产、节育、事、病、丧、保健、工伤、公休、探亲假。
第二条职工请假或利用公休假日离开单位
3天以上者(含
3天),由所在科室科主任或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按准假权限报批.假满应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
第三条病、产和节育(人流),凭相关科室科主任出具疾病诊断书审批。未愈需续假治疗者,须持证明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条本《办法》所列假,其具体期限和待遇如下:
一、婚假
(一)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
20周岁,男
22周岁)登记结婚的,假期为
3天。(二)婚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基础津贴。
二、产假(含哺乳期)、节育假
(一)女职工产假为
158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二)女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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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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