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上采取措施,避免留盲巷,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必须立即进行处理。
2、矿井必须要有因停电和检测、修理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恢复正常通风以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恢复送电。
3、恢复己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4、排除瓦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述规定,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1)矿井主要通风机有策略,有方案停止运转前,必须切断所有向井下供电的电源,撤出所有的人员,并在井口设置警戒。
2)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6%,否则应采取加强短路风量的措施。
3)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
过0.8%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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