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
,女,1996年11月15日出生,住
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
*******
2-501,身份证号码:610
***3043,电话: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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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2。
被告: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泾阳县
***四单元二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电话:029-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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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7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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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700000元及其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7000元,总计1717000元整。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
********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双方就房屋价款、交房条件、交房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第九条第1款第(2)项约定,“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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