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
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8
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1453
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具体的
司法解释: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2007
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
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
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
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
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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